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51號
CHDV,107,司促,2751,201803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詠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玉蟾
上列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據資料所示,皆為債權人與紳益輪車業
  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洪美津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證物二之4張支票發票人欄雖於公司章後另有洪美津之蓋章
  ,然僅屬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
  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是請另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釋明債務人洪美津亦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抑或具
  狀撤回對債務人洪美津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