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詠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玉蟾
上列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據資料所示,皆為債權人與紳益輪車業有
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洪美津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證物二之4張支票發票人欄雖於公司章後另有洪美津之蓋章
,然僅屬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
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是請另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釋明債務人洪美津亦應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抑或具
狀撤回對債務人洪美津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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