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賴亭親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之匯款單載明其收款人係為賴延彰,與債務人賴亭親
無涉,故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抑
或更正本件債務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延彰(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