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晉斌即劉大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晉斌即劉大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20日止累計43,173元正
未給付,其中40,219元為消費款;1,664元為利息;1,2
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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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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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晉斌即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35868 │大立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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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晉斌即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51元│大立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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