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32號
CHDV,107,司促,2532,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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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
債 權 人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榮
上列債權人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湘霖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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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