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蕭新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蕭新標於民國82年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2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653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
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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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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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新標 361│自民國0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62200 │0000000000│05月2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6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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