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吳建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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