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74號
CHDV,107,司促,237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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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債 權 人 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債權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葉振源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俊宏經選任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振源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住戶之釋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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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