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債 權 人 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上列債權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葉振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林俊宏經選任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債務人葉振源為名人新世界公寓大廈住戶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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