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債 權 人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債 務 人 仁釧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