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
債 權 人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彥梅
上列債權人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仁釧機械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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