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債 權 人 黄順興上列債權人黄順興因與債務人吳威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黄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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