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債 權 人 石秀滿上列債權人石秀滿因與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石秀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台端所補提系爭21張支票背面影本(皆未分別註明其支 票號碼),其中2張支票背面並無「陳瑞陽」之背書簽名, 請具狀釋明其支票號碼各為何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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