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58號
CHDV,107,司促,2158,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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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石秀滿
上列債權人石秀滿因與債務人正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石秀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台端所補提系爭21張支票背面影本(皆未分別註明其支
  票號碼),其中2張支票背面並無「陳瑞陽」之背書簽名,
  請具狀釋明其支票號碼各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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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