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
債 權 人 于彥梅
上列債權人于彥梅因與債務人林月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于
彥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月真(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5
樓之2)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