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7號
債 權 人 新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慧
上列債權人新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太順五金
百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二、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太順五金百貨行」為獨
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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