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潘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其逾期部分按日
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其逾期部分按日
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