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01號
CHDV,107,司促,2001,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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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
  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
  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嗣庭於0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7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61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41,0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792元整
     及違約金1,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41,025元整自097年02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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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