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3號
CHDV,107,司促,1953,201803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 權 人 黃傳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慶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慶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現於民國95年10月17日遷出國外,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此 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 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