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9號
CHDV,107,司促,1899,2018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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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
債 權 人 鍾埔仁
債 務 人 王兪萍
債 務 人 王詹彩雲
一、債務人王兪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兪萍王詹彩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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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