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6號
CHDV,107,司促,1786,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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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珍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債權人珍祥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鮮企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珍祥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陳美華(住彰彰化縣○○市○○里
  ○○巷00弄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三、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捌仟
  參佰柒拾壹元,而所依證物(繳款書所示為1,240,871元),
  其聲明是否有誤載,如有併請具狀更正,抑或提出其他釋明
  文件。
四、提出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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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