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78號
CHDV,107,司促,1778,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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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世雄
債 務 人 許翠枝 (即吳益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琦祥 (即吳益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翠美 (即吳益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婉婷 (即吳益敏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嘉容 (即吳益敏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如妙 (即許琦章之繼承人即吳益敏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富翔 (即許琦章之繼承人即吳益敏之再轉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王淑慧 (即許琦章之繼承人即吳益敏之再轉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益敏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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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