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19號
CHDV,107,司促,1619,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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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債 權 人 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
債 務 人 謝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侑婷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
  達5日內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07年1月3日起算之依據,前開
  裁定已於107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
  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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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