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48,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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