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6年度,1號
CHDV,106,重訴更(一),1,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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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48,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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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