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黃鴻儒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原 告 黃鳳鳩 黃珮甄追加 原告 黃憲渥 黃鴻文 黃鳳鷂 黃鳳梧被 告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被 告 丞盈金屬材料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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