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49號
CHDV,106,訴,649,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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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公業蕭輝傑
法定代理人 蕭丁中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蕭香等人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950元。惟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21,650元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884.33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5000元計
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故原告尚欠繳38,90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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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