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秉瑜
曾秉爵
曾子彝
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畫會間撤銷
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若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
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