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25號
CHDV,106,訴,1025,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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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朱金國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楊園(已歿)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
繼 承 人 楊清富
被   告 陳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繼承人楊清富為被告楊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被告楊園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查報楊園之繼承資料,並經本院查明其中繼承人楊 清發、楊清津已依法拋棄繼承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應由繼承人楊清富為被告楊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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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