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被 告 賴宜蓁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被 告 黃雯歆 黃仁美 蕭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 蔡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7「黃德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得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