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6年度,4號
CHDV,106,簡,4,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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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被   告 賴宜蓁
      賴蒼松
      賴蒼榮
      黃舒蔓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得麟
被   告 黃雯歆
      黃仁美
      蕭賴碧端
      李玉珠
      賴柏文
      賴碧俐
      賴碧鈴
      潘賴碧深
      賴滄浪
      賴滄雄
      游禎翹
      游淑滿
      游淑芬
      游淑莉
      游淑屏
      游淑英
      游祥華
      蕭賴綉瓊
      蔡賴綉美
      賴詹巧
      張碧
      賴冠宏
      賴宛萱
      江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7「黃德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得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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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