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20號
CHDV,106,司聲,420,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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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蕭益男
相 對 人 楊賴玉春
      蕭天恩
      蕭廷吉
      蕭輔源
      蕭錫滄
      蕭錫清
      蕭錫寬
      蕭欽鋒
      林蕭純華
      蕭純恭
      蕭純富
      蕭李媛
      蕭美慧
      蕭怡君
      蕭筱萍
      曾偉豪
      蕭玲香
      蕭玲蘭
      蕭玲梅
      張育凡
      蕭憲聰
      林芳年
      黃憶慈
      黃俊民
      蕭錦鍠
      蕭全佑
      蕭尊仁
      柯全福
      吳錫鎮
      蕭榳桐
      蕭良昌
      蕭惠美
      蕭進和
      蕭彩香
      蕭肇松
      蕭岳朋
      洪女惠
      陳建銘
      蕭献堂
      蕭振宏
      陳蕭阿麗
      楊洪謹
      洪文欽
      洪靖雄
      陳杉泰
      陳琦謹
      陳建誠
      莊蕙慈
      莊繡慈
      莊喻云
      莊然欽
      陳玉螺
      吳亦香
      洪慈敏
      洪國展
      顏明嘉
      顏滿
      郭顏剩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劉淑瓊
      劉淑霞
      劉淑慧
      劉欣珍
      劉欣福
      劉承倫
      劉哲源
      劉祐嘉
      顏鳳
      顏聖致
      洪國書
      蕭楊琇月
      游佳諭
      蕭周淑卿(即蕭泮桐之繼承人)
      蕭渭川(即蕭泮桐之繼承人)
      蕭舜升(即蕭泮桐之繼承人)
      蕭斐文(即蕭泮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 度訴字第517號判決,相對人蕭錫滄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3號判決,訴訟費用分擔諭知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 例」欄所示比例分擔,全案業已確定。經查,聲請人蕭益男 支出之訴訟費用為①地政規費新台幣(下同)13,750元、② 鑑定費50,000元,合計支出63,750元。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 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 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之,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應給付聲請人蕭益男




│ │ │比例% │之金額(新台幣/元) │
│ │ │ │ │
├──┼──────┼──────┼─────────┤
│ 1 │楊賴玉春 │ 5.64 │3,596 │
├──┼──────┼──────┼─────────┤
│ 2 │蕭再成之繼承│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 │人(參備註1) │ 8.33 │5,310 │
├──┼──────┼──────┼─────────┤
│ 3 │ 蕭廷吉 │ 4.17 │2,658 │
├──┼──────┼──────┼─────────┤
│ 4 │ 蕭東壁 │ 4.17 │2,658 │
├──┼──────┼──────┼─────────┤
│ 5 │ 蕭錦鍠 │ 1.04 │663 │
├──┼──────┼──────┼─────────┤
│ 6 │ 蕭錫滄 │ 1.04 │663 │
├──┼──────┼──────┼─────────┤
│ 7 │ 蕭錫清 │ 4.17 │2,658 │
├──┼──────┼──────┼─────────┤
│ 8 │ 蕭錫寬 │ 4.17 │2,658 │
├──┼──────┼──────┼─────────┤
│ 9 │ 蕭欽鋒 │ 4.17 │2,658 │
├──┼──────┼──────┼─────────┤
│ 10 │ 蕭益男 │ 5.56 │3,545 │
├──┼──────┼──────┼─────────┤
│ 11 │蕭周淑卿、蕭│ 2.78 │連帶負擔 │
│ │渭川、蕭舜升│ │1,772 │
│ │、蕭斐文(即 │ │ │
│ │蕭泮桐之繼承│ │ │
│ │人) │ │ │
├──┼──────┼──────┼─────────┤
│ 12 │ 林蕭純華 │ 2.78 │1,772 │
├──┼──────┼──────┼─────────┤
│ 13 │ 蕭純恭 │ 2.78 │1,772 │
├──┼──────┼──────┼─────────┤
│ 14 │ 蕭純富 │ 2.78 │1,772 │
├──┼──────┼──────┼─────────┤
│ 15 │ 柯全福 │ 1.2 │765 │
├──┼──────┼──────┼─────────┤
│ 16 │ 吳錫鎮 │ 1.2 │765 │
├──┼──────┼──────┼─────────┤




│ 17 │ 蕭李媛 │ 0.08 │51 │
├──┼──────┼──────┼─────────┤
│ 18 │ 蕭美慧 │ 0.08 │51 │
├──┼──────┼──────┼─────────┤
│ 19 │ 蕭怡君 │ 0.08 │51 │
├──┼──────┼──────┼─────────┤
│ 20 │ 蕭筱萍 │ 0.08 │51 │
├──┼──────┼──────┼─────────┤
│ 21 │ 曾偉豪 │ 0.35 │223 │
├──┼──────┼──────┼─────────┤
│ 22 │ 蕭玲香 │ 0.35 │223 │
├──┼──────┼──────┼─────────┤
│ 23 │ 蕭玲蘭 │ 0.83 │529 │
├──┼──────┼──────┼─────────┤
│ 24 │ 蕭玲梅 │ 0.42 │268 │
├──┼──────┼──────┼─────────┤
│ 25 │ 張育凡 │ 0.09 │57 │
├──┼──────┼──────┼─────────┤
│ 26 │ 蕭天恩 │ 33.33 │21,248 │
├──┼──────┼──────┼─────────┤
│ 27 │ 蕭憲聰 │ 0.35 │223 │
├──┼──────┼──────┼─────────┤
│ 28 │ 林芳年 │ 0.35 │223 │
├──┼──────┼──────┼─────────┤
│ 29 │ 黃憶慈 │ 0.17 │108 │
├──┼──────┼──────┼─────────┤
│ 30 │ 黃俊民 │ 0.17 │108 │
├──┼──────┼──────┼─────────┤
│ 31 │ 蕭全佑 │ 0.49 │312 │
├──┼──────┼──────┼─────────┤
│ 32 │ 蕭尊仁 │ 0.49 │312 │
├──┼──────┼──────┼─────────┤
│ 33 │ 蕭楊琇月 │ 0.06 │38 │
├──┼──────┼──────┼─────────┤
│ 34 │蕭子榮之繼承│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 │人(參備註二)│ 5.94 │3,787 │
├──┼──────┼──────┼─────────┤
│ 35 │ 游佳諭 │ 0.31 │198 │
├──┴──────┴──────┴─────────┤
│備註: │




│1. 蕭再成之繼承人:蕭惠美蕭進和蕭彩香蕭肇松、 │
蕭岳朋洪女惠陳建銘蕭献堂蕭振宏陳蕭阿麗
│ 、楊洪謹洪文欽洪靖雄陳杉泰陳琦謹陳建誠
│ 、莊蕙慈莊繡慈莊喻云莊然欽陳玉螺蕭斯英
│ 、蕭斯聰蕭斯鎮蕭連愛美蕭秀真吳亦香、洪慈 │
│ 敏、洪國展顏明嘉顏滿郭顏剩劉淑瓊劉淑霞
│ 、劉淑慧劉欣珍劉欣福劉哲源劉祐嘉劉承倫
│ 、顏鳳顏聖致洪國書。 │
│2. 蕭子榮之繼承人:蕭榳桐蕭良昌。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總 額新台幣63,75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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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