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8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康陳金面即康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康炳即康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康萬標即康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康省即康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康即康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康票即康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康瞥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