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巫和吟訴訟代理人 陳招財原 告 陳吉進被 告 陳深熙 東敬隆 東晃吉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豐被 告 陳克敏前列陳克敏、東敬隆、東晃吉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澤被 告 陳憲榮 陳温鏡 陳銀樹 陳深滿 陳志修 陳乙庚 陳深栽 陳偉文 陳沛巖 陳沛興 陳志崑 陳松林 陳松根 陳深尚 陳見上 陳信嘉 陳永烈 陳國明 陳國勝 劉瑞香 陳添宏 陳志文 陳志灶 陳吳罔 陳黃玉秀 陳俊浪前列陳深滿、陳志修、陳俊浪共同前列陳深熙、陳克敏、陳銀樹、陳深滿、陳志修、陳乙庚、陳偉文、陳沛巖、陳沛興、陳志崑、陳志灶、東敬隆、東晃吉、陳吳罔、陳俊浪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文被 告 陳錫陽 陳錫杰 陳登棠 陳定國 陳寶麗 陳淼 陳志校 陳宗瑋 陳玉女(陳安邦之承當訴訟人) 江陳玉盆 陳林玉花 陳國材 陳國霖 盧陳家滋 陳麗香 陳永固 陳俊志 陳志堅 陳麗玲 陳建儒 陳建彰 陳志昌 陳康禧 陳謹 詹陳素美 陳松峰(國外公示 陳怡宗法定代理人 曾完被 告 陳中遠 陳思妤 陳彩雲 陳鳳瑛 陳鳳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圖甲案編號H分配人,其中「陳志昆」,應更正為「陳志崑」。且附圖甲案各分配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應補充如附件合併分割後權利人取得持分詳細表(甲案)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圖甲案,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與就土地 合併分割,分配人取得權利比例未詳予記載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及補充。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附件:合併分割後權利人取得持分詳細表(甲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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