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 劉吳玉雲兼訴訟代理人 吳文環上 訴 人 吳解元 吳萬國 吳萬居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複 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炳芳 胡麗梅追加 被告 吳巧茹 吳巧莉 吳易瑄 吳如萍 吳于珊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胡麗梅(兼視同上訴人)追加 被告 林鳳櫻 林彩暖 林月招 林鳳嬌 林鳳玉 莊吳幼 陳益民 陳金池 陳秋伶 陳秀美 陳吳彩緞 黃吳勉 陳吳月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解元(兼上訴人)追加 被告 蕭炘照 蕭偉志 蕭韻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吳萬國(兼上訴人)追加 被告 王吳雪 陳玉樹 陳柄憲 陳玉芳 陳靜宜兼上 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守湖追加 被告 梁吳杏 魏勝毅 魏英妃 魏昕慧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魏凉告被 上訴人 吳鴻林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複 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陳詠琪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家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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