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5號
CHDM,107,附民,25,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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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康添銀
原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康明正
      林雅玲
被   告 李梵宇
      巫家毓
上列被告因加重搶奪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802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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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