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若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若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若麟①因共同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8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②又因幫助犯詐 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8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