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486號
CHDM,107,簡,48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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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顏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字第151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第25 行至第26行「頭部,以上開所載方式對其妻、其3子實施身 體、精神上不法侵害、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補充 稱正為「頭部,致其妻施00前額、後頭部及雙手挫傷,對其 妻施00為傷害、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復對其長子施00 為傷害行為,而對長子施00為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騷擾 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又對其次子及三子分別為精神上不法 侵害、騷擾行為,而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㈡證據部分「 扣案刀子照片」更正為「未扣案刀子照片」,並補充「家庭 暴力事件通報表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對被害人施00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第305條恐嚇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對於被害人(即長子)施00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 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第1項後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對於被害人次子及三子所為, 則均分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 保護令罪。被告所為各該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利用同一機 會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只有一行為,且組成該一行為之各該 接續行為,其主要部分重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異種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反保護令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紀錄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 多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且於獲悉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事項



後,仍不思收斂行止,竟恣意違反上開保護令之內容,惡性 非輕,並審酌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未扣案刀子1把,無 從認定係被告所有,故不於本案為沒收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 項、第30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 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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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