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28號
CHDM,107,易,328,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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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金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21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為之(107年
度簡字第3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金和與告訴人酈開泰均 任職於「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均為「御境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指派至彰化縣○○市○○○路000巷000弄00○0號 「陽明新天地一期」社區擔任駐衛保全員。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在上址社區警衛室擔任日班之保全人員,嗣於同 日18時40分許,告訴人至上址社區欲與被告交接值班,被告 因認為告訴人太晚前來交接值班,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持木棍1支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併擦 傷、右側手肘挫傷及右側中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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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