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琪(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948號、1
07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4 8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 射針筒1支、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均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嘉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因其 於民國106年12月24 日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 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確均含海洛因成分, 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200530號鑑驗書 附卷可稽(偵卷第3 頁),而上開注射針筒及殘渣袋,皆已 沾染海洛因成分無法徹底析離,各應與所含之海洛因成分,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