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4號
CHDM,107,單禁沒,44,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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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銀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銀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確定。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 、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 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 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 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 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 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胡銀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 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確定。又扣於該案之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 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安保字第251號):┌──┬────────────────────────┐
│編號│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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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純質淨重20.2公克 │
│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月30日刑鑑字第 │
│ │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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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