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5年度,35號
CHDM,105,交重附民,35,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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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賴柏淞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定忠
      吳秀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上列被告賴再義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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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