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馮菊英 高雄市○○區○○○巷00○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曉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之訴之
聲明主張「被告應返還坐落屏東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
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 巷00弄0 號)(下
稱系爭房屋)」,原告應補正說明系爭房屋價值,並提出系
爭房屋稅籍資料,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