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9 萬5,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 萬1,390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
原告應補繳6 萬89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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