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易宏
訴訟代理人 郭麗勤
被 告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志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保凱
張哲郡
張榮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8,000
元【計算式:(5.12+0.66+0.77+6.98+4.77)×60000=1098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