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1號
PTDV,107,補,131,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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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易宏 
訴訟代理人 郭麗勤 
被   告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志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保凱 
      張哲郡 
      張榮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8,000
元【計算式:(5.12+0.66+0.77+6.98+4.77)×60000=1098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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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