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郭采螢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魯、郭榮佳、郭秋文、郭秋萬、郭豐瑞間請求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
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
認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董公會」不存在,因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明,茲命原告陳報對此先位聲明所有之利
益,俾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被告郭魯、郭榮佳、郭秋文、郭秋萬、郭豐瑞等5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