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9號
PTDV,107,補,119,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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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郭采螢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魯郭榮佳郭秋文郭秋萬郭豐瑞間請求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
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
  認屏東縣萬丹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董公會」不存在,因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明,茲命原告陳報對此先位聲明所有之利
  益,俾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被告郭魯郭榮佳郭秋文郭秋萬郭豐瑞等5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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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