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69號
PTDV,107,監宣,6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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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柯文啓
      柯淑貞
相 對 人 柯文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柯文諒(男、民國四十九年二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柯文啓(男、民國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柯文世(男、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柯文啓柯淑貞之兄即相對人柯文諒 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 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南門醫療社團 法人南門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東縣恆 春鎮南門醫院護理之家,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點呼相對人 ,並詢問其姓名、年籍等問題,其無反應。本院另就相對人 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個案 於14年前發生第一次腦中風,隨後又陸續發生3 次腦中風, 經過高雄市長庚醫院、屏東枋寮醫院、部立屏東旅遊醫院、 恆春南門醫院緊急住院治療,出院之後轉往護理之家接受長 期照顧迄今。個案雙眼緊閉,眼球不會隨著呼喚搜尋聲音來 源,對外界呼喚無辨識與理會能力,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 法辨識自家親人,喪失語言表達能力,無法依照指令做出伸 手、揮手或是握拳、點頭等動作,也無法識字,因此也無法 筆談,亦無法使用肢體語言正確回應,對於時間、地方、人 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長、短期記憶也明顯喪失。日常生 活如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皆完全無 法自理,目前靠他人以鼻胃管餵食及使用紙尿布處理大小便 ,且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 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 ,目前已經處於極重度失智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 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 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



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 7 年3 月8 日訊問筆錄、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07 年 3 月9 日屏安醫字第(107 )0126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1 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 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 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定有明文。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柯文啓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之其他兄弟姊 妹柯淑貞、柯淑音、柯文世及弟媳李色珠亦均同意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見第3 頁)在卷足憑,可見 相對人親屬認同由聲請人柯文啓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柯 文啓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最能符合相對人 之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 聲請人柯文啓為監護人。另依前揭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 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 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為使聲請人柯文啓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並衡酌柯文世為相對人之弟,親屬會議亦推選其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柯文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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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