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45號
PTDV,107,家救,45,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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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簡天財
      簡嘉慧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建誌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簡吉成
      簡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107 年度家補字第9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 法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屏東 縣屏東市低收入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 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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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