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劉恒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永順(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0 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 年1 月
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劉永順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