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0號聲 請 人 王靜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玉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68500、票面金額新臺 幣177 萬元、發票日106 年10月13日、到期日106 年12月30 日)之原本一紙到院。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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