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50號
PTDV,107,司票,150,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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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王靜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玉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68500、票面金額新臺
  幣177 萬元、發票日106 年10月13日、到期日106 年12月30
  日)之原本一紙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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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