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5號
PTDV,107,司票,115,2018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劉星照
相 對 人 尤錦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02 年1 月7 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1年12月9日 │10,000元 │未載 │102年1月7日 │CH329972 │ │
├──┼───────┼───────┼──────┼──────┼─────┼──┤
│002 │101年12月17日 │20,000元 │未載 │102年1月7日 │CH329974 │ │
├──┼───────┼───────┼──────┼──────┼─────┼──┤
│003 │102年1月7日 │20,000元 │未載 │102年1月7日 │CH458412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