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智凱
楊育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星潮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楊 智凱於民國106 年4 月23日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1,100 萬元,到期日為106 年12月28日,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嗣相對人楊智凱、楊育靜於106 年4 月27 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星潮實業 有限公司、相對人楊智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2,5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6 年4 月2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 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 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本票屆期經提示),債務人未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8,120,246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智凱、楊育靜及債務人星潮實業有 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 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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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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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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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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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恆春鎮 │僑勇│ │785 │ │0 │12 │52.46 │1264分│所有權人:相對│
│ │ │ │ │ │ │ │ │ │ │之79 │人楊育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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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恆春鎮 │城西│ │1126 │ │0 │2 │00.27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
│ │ │ │ │ │ │ │ │ │ │ │人楊智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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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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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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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41 │中正路232巷205│恆春鎮僑勇段78│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1.50 、二層41.50 、│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
│ │ │弄7號 │5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1.50 ,總面積124.50│12.24 │ │楊育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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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3 │光明路78之1號 │恆春鎮城西段11│鋼骨造,鋼筋│一層49.42 、二層95.15 、│ │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
│ │ │ │26地號 │混凝土構造、│三層95.15 、屋頂突出物4 │ │ │楊智凱。 │
│ │ │ │ │三層樓房 │.26 、騎樓47.41 ,總面積│ │ │ │
│ │ │ │ │ │291.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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