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7年度,29號
PTDV,107,司家催,29,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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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吳立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彩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彩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彩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彩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彩鳳(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 東縣○○市○○路000 號)於106 年4 月8 日死亡,聲請人 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 人,為此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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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