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83號
PTDV,107,司促,2883,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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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陳隆盛
      陳劉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陸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0‧八三
  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於民國91年
  6 月20日經財政部核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於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
  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隆盛陳劉秀貞任連帶保證人,於88年7 月21日
  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 元,
  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房屋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㈢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
  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
  債權本金1,714,658 元,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本案受償及請求明細,如後所附之受償明細表;因債務人係
  自民國91年12月27日起即違約未繳款,至本案利息請求日民
  國93年4 月26日已逾6 個月,故依契約第五條規定,請求違
  約金之利率,即以利息請求日時起之利率2 成計算。
 ㈣綜前所述,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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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