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慧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慧香於民國93年8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2,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93年8 月16日起至107 年8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7 年3 月22日止累計26,581元未給付,其中25,574元為
本金;895 元為利息;11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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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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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慧香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5,574元│ │3 月2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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